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周钟权 通讯员王夏羿 刘智坤)已婚却又与他人发展婚外情,该交往期间发生的钱款往来所结算的欠条是否有效?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王某在已婚情况下与李某保持交往。期间,双方互有款项往来,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李某转账共计19.5万余元,李某亦向王某转账共计11万余元。后来因双方关系破裂,王某要求李某就双方款项往来的差额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某由于谈恋爱期间向王某借款11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王某以“欠条”及转账流水为凭证诉至法院。李某则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且“欠条”是受王某胁迫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及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借条及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出具亦有可能出于借贷合意之外的意图。就该案而言,李某虽向王某出具了“欠条”,然而结合李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双方在选择结束婚外情关系之时,王某确系存在一定的过激言论及行为。李某主张并不知晓王某已婚,且案涉欠条出具系受到王某的胁迫,为摆脱王某纠缠不得已而出具,而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王某在已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仍与李某以情人关系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交往,李某为结束与王某的婚外情关系而向王某所出具的“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无效。再者,王某主张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借贷合意之外,需要存在借贷的事实。而王某所提交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流水,均系与李某恋爱期间所发生的款项往来所拼凑,而其中不乏二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王某为维持婚外情关系向李某的赠予等款项。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能排除案涉款项系赠与及共同生活消费的可能,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故,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外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系对我国婚姻制度的破坏,应为道德所谴责。婚外情破裂后,由一方就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生活往来款项或收受的赠予款项结算后向另一方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因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法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