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张某与余某债务纠纷调解案

  浉河区居民张某与余某系生意伙伴。几年前,余某因本市一民生项目从张某处购买电气商品器材若干并同步安装,张某已按要求完成项目电气安装及交付工作。余某购买相关电气器材货款金额累计13.6万元,现已支付5万元整,尚欠货款8万余元。张某多次向余某催要剩余货款,余某一直拒绝支付相关尾款,今年9月,张某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将余某告上法庭。浉河区法院研判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多年来一直有生意往来,关系密切,更适宜先行通过调解进行处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将案件移交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接到案件后,调委会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在了解清楚基本案情后,调解员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告知调解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随后请当事人依次对该案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张某向调解员说明缘由并表明,双方是多年的生意伙伴,现在是因为生意难做,经济紧张,实在没有办法,才到法院起诉。调解员表示理解和支持张某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调解员随后询问余某,张某所说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原因是什么。余某解释称,确有此事,但因此类工程属于大型工程,上级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且对相关款项是有争议的,导致现在无法支付并非故意赖账。

  调解员对余某的困境表示理解,并从两个角度向余某指出:从法律上讲,欠债还钱是义务,毋庸置疑;从情理上讲,诚实守信是做人的立身之本,古人也曾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现在张某遇到难处急需用钱,作为债务人的余某理应还款,至于上级工程款未结清的问题,余某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一番劝解之后,余某颇有触动,态度也相对缓和下来。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张某表示,如果余某能履行还款义务,其将不再追究。考虑到余某现实情况,自己愿意免除余某部分欠款且再宽限一段时间。张某还表示,如果余某能还钱,将向法院申请撤诉,不想为了几万块钱失去一个朋友。余某听后深受感动,表示同意并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债务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明了,适合通过人民调解程序予以解决。本案的成功调解,一方面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了昔日朋友对簿公堂,降低了情感伤害;另一方面,该类案件从诉讼转为调解,能够有效减少诉累,提高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协议达成后,张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为协议的顺利履行增加了一道保险。本案的成功调处充分体现了诉调对接机制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有效推动了矛盾纠纷的合理分流和多元化解,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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