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焦作讯老母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居住的房子留给大儿子,却不想该房产为其他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代书遗嘱也因为程序不合法被认定无效。2015年1月6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桩案子。
家住中站区鑫鑫家园的赵英老人生育苏安、苏红、苏凤、苏荣、苏桂、苏亮(已去世,苏乐系苏亮之子)、苏明(已去世,王兰系苏明之妻)七个子女,丈夫早逝。2008年,子女协商,让老大苏安留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身边照顾。赵英患病期间,找来苏乐替她立下遗嘱,将名下的某处房产归苏安所有,并录下全过程。2013年5月,赵英去世。苏安找其他子女要求拿回该房产手续,多次讨要无果,苏安将诸被告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处房产属赵英四个女儿共同出资购买。同时,苏安所提交的书面遗嘱,因为代书人苏乐为继承人,且无见证人的签字,且录像中的见证人仅有苏乐一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