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大营镇大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173 。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957485.8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
2015年6月26日,原告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华州新城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06地块(一、二标段)。随后,原告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签订了备案合同。
后,被告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收回全部备案合同。2015年8月5日,原告安阳市宏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州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再次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分别为:《华州新城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
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人员与设备进场施工。到2018年2月前,原告已经完成工程主体部分及其他变更工程项目。
但是,被告多次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原告方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被告多次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2018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主体部分按照合同总价款54%计算,工程变更部分按照变更的工程造价计算。双方并约定了支付价款的期限等内容。
现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付。被告严重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济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及双方协商,原告作出部分让步,原告将诉讼请求予以变更,望判若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