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原告。《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具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资格的包括:(1)公司发起人、(2)公司出资人、(3)公司原有股东、(4)公司股权受让人、(5)实际出资人、(6)名义出资人。
2、关于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被告为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
3、关于管辖。由公司住所地(通常为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