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元及利息(以××××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困难在××××年××月××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在××××年×月×日因××××原因借××××元,借期两年,每月利息×分,借款人×××,××××年××月××日。” 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