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城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董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龙城铸造公司与被告董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城铸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剑,被告董亚兵的委托代理人夏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城铸造公司诉称,我公司是被告抛丸机及配件的供应商,截止2013年2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对账,被告结欠我公司货款122934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总额为122934元,三月底进20000元等内容。届时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货款122934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董亚兵辩称,龙城铸造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我从未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也未与原告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欠货款的对象是大丰市龙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并非同一名称。我向大丰市龙城铸造有限公司书写的欠条并非如欠条表面所示,我与大丰市龙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合作模式是该公司送货至我的办事处,产品卖出后付款给该公司。合作期间,该公司产品的价格远远超出市场的零售价格,据我统计有些配件的单价超出市场价格的200%,但我仍然接受下来,原因在于该公司与我有先卖货后付款这一协定。因此该公司与我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销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董亚兵向原告龙城铸造公司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大丰市龙城铸造有限公司货款¥122934,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肆元整。叁月底进20000。今欠人:董亚兵,2013年2月8日。”此后,被告董亚兵未按欠条约定履行,原告龙城铸造公司多次索款无果,遂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1年12月28日,大丰市龙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龙城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龙城铸造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龙城铸造公司与被告董亚兵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董亚兵应当按照其出具的欠条及时向原告给付货款。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故对原告龙城铸造公司要求被告董亚兵给付货款122934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迟延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故对原告龙城铸造公司要求被告董亚兵承付货款122934元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董亚兵辩称,原告主体不符,其系代销非买卖关系主体。因被告董亚兵向大丰市龙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该公司经工商登记更名为原告龙城铸造公司,龙城铸造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被告董亚兵主张代销仅口头陈述,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即转移了标的物所有权,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董亚兵不能反驳原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故对被告董亚兵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亚兵偿还原告龙城铸造公司货款122934元,并承付货款122934元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董亚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929元,由被告董亚兵负担,原告龙城铸造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董亚兵负担部分在给付货款时一并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9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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