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修建纠纷状师管理郫都区合同债务转移纠纷上诉疑难案件经典案例

  上诉人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陈*修建质料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平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号民事讯断,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月*日受理本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公司上诉请求:打消一审讯决,依法改判**公司不负担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张**、陈*负担。事实和来由如下:1.本案漏掉了当事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要害证据《协议书》《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以下简称《查对单》)一方主体,漏掉其到场诉讼致使案涉债务已经告竣从头约定及履行的事实未查清。2.本案漏掉了与张**相干的两个当事人彭州市***建材厂和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致使案涉金钱的主张主体的事实未查清。3.《协议书》的性子应是委拜托款关系,而不是债务转移关系。4.《查对单》形成了新的付款关系,实质上改变了《协议书》的约定,个中约定的68万元债务转移给了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及陈*,**公司应付金额为52.5万元,且该金钱已经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执行完毕;至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公司、陈*是否履行债务,张**均应向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陈*主张,且陈*已经现实付出了15万元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公司基于《协议书》《查对单》的约定,仅扣除陈*52.5万元,其余金钱已经付出完毕;261524元的付款前提是否成绩,一审法院未查清;《查对单》未继续约定违约金,应视为张**对之前《协议书》约定违约金的放弃。

  张**(委托署理人吴国强状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付出张**欠款791524元;2、**公司以5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0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较付出张**资金占用利钱至现实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3月10日为344058元;以26152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较付出张**资金占用利钱至现实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3月10日为70392元;以上利钱共计414450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8日,**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成都**学校从属医院一期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又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内部方针办理承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详细卖力现实施工,第三人自立谋划、自大盈亏,资金由第三人解决,利润独享,公司收取3%办理费。2013年5月8日,张**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签署《购砖合同》,约定张**向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同时对货品名称、型号、单价、质量、付款限期等做出约定。2015年7月28日,张**、**公司及第三人陈*、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2015年6月15日起不再承包案涉工程,明确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所欠张**货款经结算1205000元,第三人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将工程款中1205000元由**公司付出张**指定账户,并抵扣**公司应付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公司向张**付出前述1205000元后,张**在成都**学校从属医院一期工程的全部用度及债权债务均已结清。协议同时约定**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0日前付出,过期部门根据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较资金占用利钱至付清为止。**公司为此发出《付款申明函》,申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欠付金钱1205000元赞成转到**公司,由**公司代付,施工时代,张**不得无端缺货,影响施工,不然,**公司有权拒付金钱。**公司遂与张**另行签署《供货合同》,由张**继续向**公司供给质料,截止2017年9月8日,经两边核算,后续供货**公司欠付张**货款261524元。2017年2月15日,本案第三人陈*提起向**公司索要工程款诉讼的(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该案当事人提供张**出具的《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称“截止2017年3月28日,张**已收取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质料款680000元,尚欠质料款52500元,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公司付出剩余525000元质料款,金钱付出后,张**在项目上所有金钱即付清”,该案中,一审法院讯断**公司向第三人付出工程款21049637.9元,并在该案执行中将525000元执行给张**,张**认为在该案中,其时仅系应**公司要求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转划525000元金钱而向**公司出具,现实未收到其书面确认的“已收取质料款680000元”,当事人就该金钱产生争议,张**遂诉讼至一审法院。同时查明,张**出具的《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系借用“彭州市**建材厂(平凡合资)”名义作为收款单元出具;该查对单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系**公司作为己方证据失事,本案诉讼中查明,查对单原件保留本案张**处,**公司自述系因张**向第三人陈*索要剩余金钱要求**公司退回张**。另查明,(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公司仅抵扣525000元付出吴传林,其余金钱未与第三人陈*抵扣,**公司已履行完毕与陈*的工程款付出义务。

  再查明,张**诉请事实来由中自认的第三人已付出张**150000元,经查系案外公司名义付出。张**本案产业保全垫付保全用度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核心为:1.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签署的《协议书》的性子;2.(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本案张**出具的《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的认定;3.**公司的付款责任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按照..................。按照当事人本案庭审陈述、查对单载明内容,联合张**、**公司及第三人之间除案涉工程外无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应认定(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公司付出张**525000元为履行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签署《协议书》约定转移债务的部门履行,本案应予以扣减。

  3.如前所述,四方协议完成后,**公司即负有向张**付出响应债务1205000元的义务,《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亦并未免去或者削减**公司的债务金额,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案件中,**公司执行中已付出张**525000元,张**据此按照总债务1205000元减去已付出525000元以及张**自认为已收取的150000元,要求**公司付出791524元(包罗张**、**公司协议书之后继续互助的261524元),具有事实依据及法令依据,应予以支撑,个中,530000元未付债务,按照协议约定,过期未付,张**可以要求**公司负担过期付款资金利钱,协议约定的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并不违背法令划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撑。张**、**公司后续互助时代债务261524元,**公司予以承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两边就此金额并未告竣付出时间等详细内容约定,张**主张过期付款利钱,一审法院不予支撑,一审法院对此部门金额根据立案诉讼之日为其权益主张之日并最先计较响应资金占用利钱。按照庭审查明,**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仅抵扣525000元,**公司已全额付出第三人陈*静其余所有债务,**公司即便因四方协议的债务转移法令理解错误,导致其在本案因合同相对义务对张**负担责任,**公司可以要求相干责任方返还响应金钱,但其系另一法令关系,本案不予处置惩罚。同理,张**诉称“第三人陈*在四方协议后已付出张**15000元,现实欠款530000元”,虽经查明该150000元系案外公司付出张**账户而并非**公司或者第三人陈*直接付出,但张**前述举动为其自认举动,本案仅告状**公司负担530000元,为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举动(未追加付款1500000元付款单元为本案当事人),若因案外公司对150000元提出贰言,相干当事人可以行使相干诉讼权力举行处置惩罚。

  **公司同时辩称,因张**并未提供足额金钱单据,故不予支撑货款,一审法院认为,单据是否提供并非张**、**公司之间首要合同义务,单据举动为合同从义务,两边生意合同看待义务为张**提供货品、**公司付出价款,是否出具单据并不影响认定张**履行了首要合同义务而主张货款,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合同约定张**有单据提供责任的响应证据,即便有合同约定张**应出具单据,其未出具导致**公司丧失,**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响应丧失补偿责任而不影响本案的金钱付出义务。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之划定,一审法院讯断如下:一、**公司于讯断生效后十五日内付出张**791524元及资金占用利钱(利钱计较方式:个中530000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较、另外261524元自2019年3月6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较至讯断确定付出之日,未定时付出,计较至现实付清之日)二、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7兀、产业保全用度5000元,由**公司负担。

  案不存在漏掉当事人问题,不存在案涉债务已从头告竣约定和履行的事实没有查清一事。在(2017)川01民终16875号生效民事讯断中与涉案工程2000余万欠付工程款及利钱都无关的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不是必需到场诉讼的主体。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2017)川01民终16875号生效民事讯断书第25、26页已经认定“本院认为.......故本案应认定陈*为案涉工程部门阶段的现实施工人,并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权力义务关系。同时,该合同虽因违法法令划定应认定无效,但不影响陈*基于该第三方协议与中铁公司举行结算和主张相干权力......”。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第11页和13页,上诉人和陈*均承认陈*为现实施工人一事。本案系生意合同纠纷,张**是卖方,陈*是生效讯断和合同各方承认的涉案工程现实施工人,也就是投入资金举行工程施工的人,即张*向案涉工程供给的修建质料的现实买方,而**公司在案涉工程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质料和劳力。依据相干法令划定,现实施工人该当是现实投入资金、质料和劳力举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小我私家。

  在已有生效讯断认定陈*就是投入资金举行案涉工程施工的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现实上也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的环境下,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既不是债权付出的委托方,也不是债务抵销的权力方,《协议书》终极解决的也不是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和张**之间的债务,因此,在一审原告没有要求追加,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本身也没有要求到场诉讼的环境下,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不行能是必需到场诉讼的主体。

  至于上诉人关于《工程竣工交验质料供给付款环境查对单》约定主体与《协议书》的四方主体一致的说法,明明是侵扰视听。《协议书》的主体是上诉人**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陈*、张**,合同目的是为了债务转移;《查对单》的主体有为两方,个中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修建劳务有限公司为一方、彭州市**建材厂为一方,重庆**修建劳务公司系代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收取上诉人应付工程款的代收款单元(详见一审被告方“付款委托书”证据),反应的是另外的法令关系。这种环境的《查对单》都能被上诉人描述为“约定主体同样为四方”,只能用牵强附会来形容。

  我方一审告状的是上诉人**公司生意合同欠款到期不还,陈*由于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而被追加为第三人,阿尔文公司在(2017)川0124民初701号和(2017)川01民终16875号生效民事讯断中已经被认定在涉案工程中没有现实投入现实投入资金、质料和劳力,阿尔文公司事实和法令上都不行能向我方付出68万元货款。另外,我方一审告状是就上诉人**公司应付未付合同货款一事告状,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我方是否付出和若何付出68万元与本案的欠付货款举动无关。

  本案一审没有漏掉主体,彭州市**墙材建材厂已经向法院出具证实暗示其盖印系帮助出具,不是本案主体。上诉人认为**混凝土公司未插手诉讼无法查清261524元的付款前提是否成绩更是对其一审当庭陈述和承认事实的公开推翻,明明是无理缠讼。

  上诉人上诉事实与来由一、2?是明明的逻辑杂乱和自相抵牾,上诉人在上诉事实与来由一、1论述《协议书》的主体是上诉人**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陈*、张**四方,在此处又论述“《查对单》中,张**系以彭州市**墙材建材厂举行简直认,也即张**基于《协议书》收款的主体酿成了彭州市**墙材建材厂......”,这是明明的逻辑杂乱和自相抵牾。

  第一,此上诉来由表白上诉人明明是无理缠讼,明显在本案一审历程中上诉人已经认可欠我方261524元货款(详见一审被告答辩状和庭审笔录第6页),一审法院也查明“截止2017年9月8日,经两边核算,后续供货被告欠原告货款261524元”(见一审讯决第5页),一审法院也没有将上诉人欠我方261524元货款一事列为一审争议核心并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向一审三方当事人释明,上诉人在一审重新至尾就没有就欠我方261524元货款一事提出过任何贰言,现由于一审败诉而提出此项诉讼来由明明是无理缠讼。

  第二、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供给合同》系上诉工钱了拿到金额为60万的做账而要求我方共同制定的合同,2016年12月21日和 2017年1月23日上诉人向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打入合计60万元并签署该合同,目的是通过先款后货的方式当即取得60万的增值税。上诉人也在一审4月12日庭审笔录第9页对一审原告第12组证据真实性承认(详见一审中我方已经提交的原告第12组证据中2017年8月5日两张金额别离为19032元的“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车泵结算书”和535450元的“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结算书”,二结算书供货单元处具名均为“张**”,上诉人指定的收货人汪**在二结算书上均书面确认。一审原告证据清单第12组与4月12日庭审笔录第8页记录的一审原告证据10系统一组证据),因此在上诉人明知该合同现实的供货方是我方的环境下,我方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3月10日向上诉人送货若干次合计(19032+535450)554482元(详见一审中我方已经提交的证据)。该两份证据一审中上诉人已承认系欠我方261524元货款的结算依据之一,我方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此笔付出给成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60万元现实收款方是我方并在结算总金额时予以了品迭,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为未对此两张结算书供货工钱张**以及结算金额的品迭提出过任何贰言。法庭讲话有克制反言原则,我方全部论述系脚踏实地,买房卖房以及往来账目清晰大白,本案不存在是否追加**混凝土公司将导致261524元的付款前提是否成绩无法查清一事。此项上诉来由明明是无理缠讼。

  1、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惩罚委托人事件的合同。我方认为陈*和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的关系绝对不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从来没有受托人处置惩罚委托人事件后还要抵扣彼此债务的说法,并且还要四方确认。我方认为依据我方一审证据7四方“协议书”我方、上诉人和陈*已经依据《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所有或者部门转移给第三人的,该当经债权人赞成”的划定举行了债务转移。合同各方以协议的方式已经举行了各自债权债务的彼此抵扣。陈*和上诉人告绝对不是委托关系,明显就是债务转移关系且经债权人(我方)赞成。

  至于签约时间,我方只承认收到合同的时间2015年7月28日是合同建立时间,我方是脚踏实地地载明正确合同时间不容虚伪,上诉人和陈*在一审庭审4月12日笔录第9页均对我方举证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承认,上诉人在一审5月30日庭审笔录第7页认可四方协议的形成时间是2015.7.28日。按照克制反言原则,上诉人言而无信,明明是无理缠讼,更况且《协议书》上载明“陈*在承包期内已落成工程结算价,以2015年7月24日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代价为准”,因此上诉人声称的2015年6月8日签约才是恶意虚构事实,未卜先知。

  《查对单》没有形成新的付款关系,更没有改变《协议书》的约定,依据合同相对性道理,《协议书》和《查对单》的主体完全差别,《协议书》的主体是上诉人**公司、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陈*、张**;《查对单》的主体是**公司、重庆**修建劳务有限公司配合为一方、彭州市**墙材建材厂为一方,重庆**修建劳务公司系代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收取上诉人应付工程款的代收款单元(详见一审被告方“付款委托书”证据)。《查对单》的签署只是帮助出具,没有免去或削减上诉人原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债务的意思暗示,不行能改变上诉人应付金钱金额,更不行能形成了新的债务转移关系,**公司向张**的1205000元付款义务不行能完结。

  被上诉人张**本案一审历程中已经多次声明《查对单》系应上诉人**公司要求在701号案件帮助出具,现实上“已收取质料款680000元”是虚伪的,是上诉人在和陈*诉讼时代向张**答应会向其付出全部金钱后让张**帮助出具的。上诉人的68万货款已由四川**修建有限公司付出一说无法建立。

  1、本案一审法院是按照合同相对性道理严酷审理案件,如根据上诉人乘虚而入的思绪来审理,才是真正的挥霍司法资源和加重当事人承担。

  4、上诉人在一审重新至尾就没有就欠我方261524元货款一事提出过任何贰言,现由于一审败诉而提出此项诉讼来由明明是无理缠讼。

  5、《协议书》和《查对单》主体差别,上诉人关于放弃违约金以及未到达付 款前提的说法不能建立。

  二审中,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建材厂环境申明以及该厂法定代表人加盖鲜章的身份证、业务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拟证实:张**与**建材厂的谋划办理没有任何干系,查对单上面的盖印系帮助出具。**建材厂与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营业往来,未收到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付出的68万元。

  **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该当由卖力人出庭作证,故该证据不切合证据情势,同时该证据也不能到达张**的证实目的。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建材厂出具的环境申明属于证人证言,其相干卖力人该当出庭作证,现其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核心为:1.案涉《协议书》的性子是委拜托款协议照旧债务转移协议,2.本案是否漏掉配合诉讼到场人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建材厂和**混凝土公司,3.**公司的付款责任认定,本院别离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协议书》的性子是委拜托款协议照旧债务转移协议的问题。.........,故一审法院未追加**混凝土公司到场诉讼并无不妥。

  如前所述........,故一审法院讯断中铁至善公司付出张**货款总金额为791524元正确。别的,**公司不是《查对单》的当事人,《查对单》也并未免去**公司的违约责任,故**公司关于张**已经放弃违约金的主张不能建立。

  综上所述,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本案取证坚苦,法令关系庞大,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误导下出具了虚伪的收款签证,在有理的环境下面对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签证不规范、结算手续不规范、等多种纠纷。四川高扬(郫都)状师事件所吴国强状师根据脚踏实地地原则提出署理意见,人民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举行审理。本案署理状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观察重点及对方讲话不停提供新证据及署理意见。帮忙审讯构造查明案件事实,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好处实时收回了涉案修建质料金钱,本案实现了有用署理。

  在法庭上,状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相信和该当依赖的气力,在办案历程中,岂论标的的巨细、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正当地全力维护当事人正当好处;本案法令关系庞大,据理力争,实时收回了涉案修建质料金钱,全力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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