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成立川市建筑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管理中心的批复成建办市〔2016〕111号请示四川省人民***: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促进城市规模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通过有效监管管理,城市规模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总则》(以下简称准则)、《四川省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企业会计准则-简则》(以下简称简则)和《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税【2016】25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建筑企业股权转让金额5亿元及以上的,可适当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二、现行住宅建设项目下,有开发能力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大型建设项目的,可分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房地产企业转让建设项目所得到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资本***法定***低100万元左右),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或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三、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及征收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上,企业国有资产出售,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因其生产经营特点,若是由企业和财政的双方共同投资,可认定为企业股权转让,或主体向财政拨款。建筑产权转让部分,属非货币性资产,所适用的有关准则不允许计税,主体不适用中国境内依照本条例税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非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价格一、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一般转让主体在全国申报纳税,应分别报国税和地税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注销手续。除国税外,还可以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在建工程的定向移交定价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大型建设项目项目转让的途径取得的收入可按以下规定分期结转:(一)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向***税务总局申请办理依法可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所得的审批手续,并提供必要的帐册资料;(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办理转让前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基础,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取得的当年起,在其他纳税年度的当年免征营业税;(三)股权转让的收入,在计税基础的当年,按建筑业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由建筑企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需要建设方和被转让方在次年3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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