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前沿(二)】以案释法:工程款结算后并出具了债权文书不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限定该不动产纠纷为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往往涉及不动产,而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是不是所有涉及建设工程或工程款纠纷都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余某分包了上海某公司承建的江苏某小区楼房的门窗安装业务,施工完成后该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但双方结算并签订了还款计划,该协议确定了该公司欠付工程款的金额,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和管辖法院等事宜。履行期届满,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余某按约定管辖起诉至我院。答辩期间该公司以案件为工程款纠纷,请求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为工程款纠纷,但双方已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明确了欠款金额,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宜。因此本案系权利义务明确的债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只是双方形成债权债务的基础关系,对该合同双方并无争议。本案纠纷系债务人不按协议履行到期债务引发的债权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动产专属管辖应限定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其立法目的是便于法院勘验、调查取证,以及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等。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是基于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此在审查不动产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时,应区分该不动产纠纷是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同样在审查涉工程款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时,应区分诉请的工程款是否为权利义务明确的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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