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说法诚公律所主任陈亚莉:从民法典看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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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7月12日讯(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记者 张玲)“同甘不共苦”?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最近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亚莉律师收到一份判决,很值得说一说。

  原告A和被告B共同投资项目,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约定共同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然而投资过程并不顺利,部分款项被第三方,虽然B已经报案,但是仍然没有追回损失。当B无法追回损失时,A和B因此产生矛盾,经过多次协商,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A的投资款转为向B提供的借款,借款目的仍然是投资项目,同时约定了B的还款日期和利息,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B和被告C曾经是夫妻,原告A起诉时已经离婚。B和A之间所有合同关系和交易行为,被告C均不知情,没有在任何一份文件上签名。约定还款日期已过,B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A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B和C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共同偿还债务。陈亚莉律师是被告C的代理律师。

  现在问题来了,这笔转化为借款的投资款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被告C需要为B承担偿还责任吗?本期的张玲说法律所主任说民法典第3期,就聚焦民法典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陈亚莉律师告诉记者,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在该司法解释被收录在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亚莉律师:《民法典》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实际是确立了“债务共签”原则和当事人“事后追认”原则。对于重视法律风险控制的银行,证券,以及类金融的企业在“债务共签”方便做得比较完备。但是,普通的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夫妻债务共签”还很难普及和实现。

  根据现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举证证明一方单独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本案债权人原告A要证明B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同C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中。共同生活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家庭日常生活一般主要是指必要的日常消费,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的消费、日用品买卖、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中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所负的债务用于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等等。如果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投资的公司,夫妻都有股份,并实际参与运营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本案被告B投资和借贷行为,被告C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参与,A怎样证明这个生产经营必须是为家庭利益产生的?这个举证难度很大而且证明力要求也很高。

  整个案件,原告A只举证证明了债务产生的前因后果,履行情况,还提交了B和C的结婚登记申请和离婚协议的内容。旨在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产生在B和C的婚姻存续期间,还为了证明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把属于被告B的部分财产无偿分配给被告C,并且C不承担任何债务等等。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A与B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载明借款用途是资金周转,但根据现有证据A不能证明C对B的债务知情或者对债务进行追认,也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因此,不支持原告A要求被告C承担共同还款的诉求。也就是法院没有认定B对A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亚莉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还有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并不是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

  很多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有些约定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有约定为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大多数家庭没有书面约定,只是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中国的传统思维和做法,即使夫妻双方对财产分配有约定,一般不会对外公开。那么针对夫妻一方的相对人或者债权人也不可能知道夫妻双方内部对财产的约定。只有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知道夫或者妻内部对债务的承担是有约定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才会用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各种复杂的状况导致案件中认定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越来越难。此类案件争议较大,一般要防范在前。

  我最近帮一个客户起草《投资协议》,客户王先生打算和同学张先生共同投资“汽车配件”生产加工厂。但是,张先生因资金紧张,欲向王先生借款来投资。那么这笔借款的性质到底是张先生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为了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纠纷,我们建议客户王先生事先对这笔借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约定,要求张先生的妻子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没有想到遭到张先生和其妻子共同的反对。张先生认为妻子主要在家照顾家庭,从来不过问他生意上的事情,没有必要签名。妻子也认为从不参与张先生的任何生意上的事务,也不想过问,拒绝签名。那么,没有妻子签名的投资借款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妻子最终要承担责任吗?试想,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让妻子追认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么,王先生的这个共同投资的行为,还没有开始经营,就已经埋了一颗“炸弹”,如果赚钱了,皆大欢喜,共同分享利益,如果投资失败,那么这颗“炸弹”迟早被引爆。

  清楚法律的规定,就知道结婚和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一句话总结就是:法律知识早了解,风险防范走在前。

  陈亚莉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工作十年后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班深造,现已结业。2002年在深圳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又于2007年加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律师。2017年,开办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做主任律师。

  执业范围主要以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法律事务为主。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审查修改合同、依据法律为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并对民营企业家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管理风险进行研究和培训。从业将近二十年来,办理各类经济、民事、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践经验。具有娴熟的法律辩论技巧和案件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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