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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袅袅拖欠委托人货款一事,特致函如下:
贵方袅袅出资1200000元,潇潇出资800000元,于2018年7月5日成立了万万苛刻劳务有限公司,贵方袅袅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潇潇为监事。万万苛刻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向委托人租赁压路机一台。2019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贵方袅袅以众诚源公司名义向李德良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李德良压路机自2018年
11月6日进场施工至2019年1月5日结束,共计做时两个月,每月21000元,合计42000元,拖车费2500元,共计44500元,打款24500元,欠20000元”。2019年6月14日,众诚源公司股东决议解散,众诚源公司注销,在注销前未对委托人所欠的债务进行清算,现委托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二、本律师认为:万万苛刻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委托人的压路机,经双方结算,贵方袅袅以万万苛刻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向委托人出具《结算单》,贵方袅袅系万万苛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有理由相信贵方袅袅所出具的《结算单》代表公司出具的,该债务为万万苛刻公司的所有。万万苛刻公司在注销前未对委托人的债务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四、若贵方袅袅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委托人授权依法追究贵方袅袅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袅袅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贵方袅袅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