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刚律师团队的“破冰”之旅

  “目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各国之间的文化及人员交流日益增多,各个国家或者不同法域之间的判决能否被对方承认与执行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另外在中国高净值人群移民海外和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新趋势下,对被执行人境外犯罪资产进行追偿的新需求大量涌现,跨境承认与执行判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虽然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均比较谨慎,但是这种承认与执行,在推进跨境司法合作,节省诉讼资源,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影响深远,一定是未来国际司法协作的新趋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学刚律师表示。

  日前,他和团队承办的一起历时3年多年的案件,成功促成一份我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开创了中加两国法院互认判决、互与执行的先例。期间,加拿院还应他们的请求,首次为支持中国的民事调解书,签发财产保全禁令,冻结了被告在加拿大的有关财产。在秉承判例法传统的加拿大,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具有指导意义。

  不仅如此,该案经历了加拿大一审、二审、再审、破产等几乎所有程序,非常完整地呈现了中加两国在处理“跨境承认与执行判决”时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是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士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了解相关知识、掌握有关程序的一个很好的“窗口”或者说参考“范本”。

  随着偿还的欠款在近期陆续到位,王学刚律师的内心才终于释然。“就这个案件而言,如果赢了官司,却未能帮助当事人拿回欠款,那么,我们律师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完美的。”他说。

  2017年到2020年,历时三年多的年时间,他领导团队承办的一起跨境争议解决案件终于落下帷幕。不仅当事人拿回了超出预期的欠款,还开创了中加两国法院互认判决、互与执行的先例,受到了法律同行的广泛关注与认可。

  目前,他们承办的一起在重庆执行的加拿大跨境争议案件也已进入审理阶段,不久前的成功经验给了他们更大的信心。王学刚表示,“鉴于加拿院已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我们可以乐观地认为,中国法院也很可能会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加拿大的判决。”

  2017年临近春节,民企老板A先生找到王学刚。“有人数年前向他借款,一直未还,了解到此借款人在加拿大有房产、农场后,A先生希望我们帮他追回这笔欠款。”王学刚说。

  某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发展需要向A先生举债1100万元,公司股东B先生和C女士夫妇二人作为共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欠款未按时清偿的情况下,2012年A再次出借1200余万元给该地产公司。双方约定在2012年8月31日或之前归还本金。

  2014年3月4日,多次协商未果,A先生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14日,在法庭的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约定债务人于2014年6月14日或之前偿还欠款,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等,共计3800余万元人民币。调解书送达后,被告拒不执行,原告A先生只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房产等方式,收回了1300余万元的款项,剩余的2500万,债务人依旧拒绝偿还,执行陷入困境。

  “A先生了解到被告在加拿大温哥华拥有不动产,于是找到我们,希望通过向加拿大那边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追回欠款。”王学刚说。

  之所以找王学刚团队代理该案,一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早在2007年即已启动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战略,并且在2015年与国际著名律所DENTONS进行了合并。如今在全球70多个国家设置了180多家分所。作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律所,大成具备在不同地区、不同法系国家迅速整合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显著优势。二是因为王学刚团队不久前刚刚成功代理过一起德国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在中国执行的案件。

  王学刚自然知道这个案件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尚未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也尚未共同加入相应的国际条约,中、加两国并没有互相承认对方判决的先例。”

  即便如此,他们却非常愿意代理此案。王学刚说,“我们的申请一旦获得加拿院的支持,就将是一个新的突破,因为真是那样的话就意味着中、加之间的互认渠道被打通了。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愿意也希望能做出自己的贡献。”他说。

  王学刚表示,国与国之间司法领域的仲裁、判决等得不到互认,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两国的经贸交往。“一国的判决书在别的国家不被认可,意味着当跨境争议出现,即便案件已在一国国内审结,为了在国外执行,有关当事人也只能到另一个国家重新起诉,这通常会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而且,两国之间对证据、规则的适用等,可能存在种种不同,这会给诉讼带来诸多困难和挑战,甚至会是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他们也认定,有关申请获得加拿院的承认与执行并非没有空间。首先,虽有不和谐声音,整体来看,全球化仍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而承认与执行他国判决,对推进跨境司法合作,节省诉讼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影响深远,它与全球化浪潮相契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这个案件本身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商事纠纷,事实部分很清晰,并不复杂。第三,此前中美、中新等在双方互认判决这一领域已有先例。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跨境争议解决领域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司法主权问题。”王学刚说。

  他介绍,中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而截止2018年7月,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为37个,并不包括加拿大。“因此我们只能依据加拿大的普通法来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整个案件办下来,王学刚对中外律师跨境合作的优势有了切身体会。据其介绍,在这个案子中,中国律师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包括与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以及向合作方律师解答中国这边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帮助他们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有助于他们正确地将其“转述”给法官。整个案子的推进由此顺畅了许多。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加拿大一方的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如果让他们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会产生大量的律师费,还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增加不确定性。由中国律师负责这部分的基础工作,产生的律师费用和诉讼成本从结果来看明显是“1+1 2甚至小于1的”。

  “经过实践我们认识到,与境外律师合作,最好采取中外委托协议单独付费的形式,并且要求外方律师事先估计一下可能的诉讼成本。”王学刚说。

  该案有一个特别之处在于,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是“民事调解书”,而非各国法院通行的“民事判决书”,因此需要特别向加拿院解释民事调解书符合自然正义的主张。而法院的笔录表明:(1)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法院主持的调解,代理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基于被申请人的指示而参与调解活动;(2)中国法院的法官充分向被申请人说明了其有权承认或者反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做出抗辩、提供证据、拒绝调解、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和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证据表明,中国的司法程序不存在任何违反自然正义的行为。

  最终,这些主张得到了加拿院的认可,承认了我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从现有资料来看,这也是我国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首次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除了“破冰”带来的开创性意义,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从国内诉讼程序中的一审调解、再审、抗诉到加拿大方面的一审、二审、再审、个人破产等程序,几乎走完了中、加两国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程序,因此对今后类似的案件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2017年2月3日,担心被申请人处分国外财产、逃避还款责任,A先生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申请财产冻结令,顺利查封了对方在加拿大拥有的2050万加币(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其中包括位于温哥华的两处别墅以及位于普林斯顿的一处农场。中国法院生效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同步展开。

  2017年3月,为了阻碍执行,被申请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高院认为,已经超过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驳回了该申请。

  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又向唐山市公安局报案,指控调解书的取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追究A先生的刑事责任。并以此为由,申请加拿院中止冻结令。

  “根据加拿大的规定,生效文书必须是终局性的,否则不予执行。被申请人之所以在中国申请再审、向公安局报案,也是想给加拿院造成一种该案在中国尚未终结的假象。”王学刚说。

  不过,加拿大一方的法官认为,中国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一说辞仅仅是个别被告中止冻结令的“策略”,未予采纳,判决驳回申请。

  2018年2月1日,历经8次庭审后,加拿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仅承认了我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而且支持了申请人要求按照60%逾期年利率执行的主张,这也是加拿律许可的最高利率。为避免双重追讨,法官还命令本案原告迅速将其在加拿大司法管辖区收到的款项的有关情况通知中国法院。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除了指控调解书的取得存在欺诈行为,还对中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73%的年利率提出了质疑,认为它不符合加拿大对利率的相关规定,应对利息部分不予执行或按加拿大《法院命令利息法》计算利息。

  2019年4月9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支持中国民事调解书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

  不服二审判决的被申请人,随后又向加拿大最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1月,加拿大最高院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子的历练,我们团队对中加两国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经历。”王学刚说。

  事后,他还特地撰写了几篇文章发布在网上,分享了“跨境争议解决中的承认与执行”相关的一些知识和团队的经验。

  比如,加拿院将欺诈区分为“内在欺诈”和“外在欺诈”两种,内在欺诈即编造案情和诉讼事由,外在欺诈指的是通过误导等欺骗手段让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误认为自己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王学刚介绍,在中国,基本上只要申请人向法院作出承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来院是会同意实施财产保全的,只是一旦保全有误,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对而言,申请财产保全比较简单,法官也是站在比较中立的立场,弊端是容易导致财产保全的滥用。在加拿大,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至少两个要件:(1)证明申请禁令的紧迫性;(2)证明禁令所查封的财产与国内案件的关联性。“能不能实施财产保全,法官的判断起着决定作用,这说起来容易,实际上说服法官难度要大得多,因为西方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非常严格。不过与之相对应的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加拿大的惩罚力度也会大得多。通常来讲,法官是发现了被执行人转让或转移财产的迹象时,才会同意财产保全。”王学刚说。

  王学刚执业近20年,至今已代理承办了数百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也已经有七八年时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他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这支团队,成员基本都有国外留学经历,对英美法系有过系统学习和深入了解,并且,基本都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有过实务经验,在那边工作过一段时间。“这种东西方交融的文化背景,为我们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团队很有战斗力。”王学刚说。

  由于时差关系,团队成员经常需要通宵探讨案情,以配合加拿大的律师团队,和配合加拿院的审理工作。“由于被告一方不断制造各种障碍,阻碍诉讼的进行,前6个月我们几乎天天在和对方律师以及我们自己在加拿大的合作律师团队沟通案件。”王学刚说。他还记得,当年在加拿大申请财产保全,时间非常紧迫,团队为此挑灯夜战,最终通过携手努力终于在中国农历年的正月初七拿到了财产保全。

  他表示,在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他们的诉讼策略努力向法官展示出原告方的诚实可信,相对于被告方的百般抵赖及编造谎言企图蒙蔽法官的做法,原告方的良好表现得到了加拿官的认可。“在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对于当事人的诚信是非常看重的,诉讼期间,你是怎么做的,有没有恪守诚信,法官自己心里是有一杆秤的。”

  案件代理期间,他们还专门请了国内法学专家为法庭出具意见,鉴定意见等,主要是对中国法律条款、诉讼程序、法律文书效力等的一些解释。“这也是跨境争议解决案件的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工作。”王学刚说。

  回顾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最难忘的经历,王学刚说除了财产保全时因为时间紧张带来的紧迫感,就属交叉盘问时的经历了。他回忆,“在交叉盘问的那几个晚上对方律师也在不断提出各种新问题,整个过程的节奏、氛围都非常紧张。因为按照规定,交叉盘问时,我们的当事人需要自己去面对对方律师的盘问,尽管帮助客户重新整理和回顾了案件事实,但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究竟会提什么问题,也没办法在身边为当事人提供帮助,那个时候是最紧张的。”

  长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王学刚一直期待着跨境争议解决能够有比较通畅的救济渠道,有多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他介绍,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王学刚说,鉴于中加之间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加拿院的判决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可以依据互惠原则进行申请。互惠原则既包括法律上的互惠也包括事实上的互惠。他认为,我国法院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同样对于加拿院判决的案件给予承认,因为目前已经有加拿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基于以上案例及参照之前中美、中新等在双方互认判决这一领域的先例,我认为,中国法院对于加拿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例将很快取得突破,双方在这一领域的互认,将为双方今后在经贸及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王学刚深知,让他心中期待的跨境司法合作理想状态照进现实,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当今世界,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与文明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司法制度和法治环境的竞争。作为律师中的一员,自己会一直抱定这份希望,在追求“个案正义”中脚踏实地的持续奋斗下去,“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王学刚,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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