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原告申请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并如实填写了入职表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的工资由银行支付三分之二,被告现金支付三分之一,每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被告保管。
因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造成原告无法报销医疗保险费用和造成原告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020年4月16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未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具状,恳请依法判决。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朱伟军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伟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96mg/100ml。
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刘伟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桥南加油站加油,期间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被告人刘伟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伟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03mg/100ml。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谢日超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医院人民路防疫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日超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8mg/100ml。
2020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阮超明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527线大塱山村口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阮超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6mg/100ml。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发金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X497线乐平镇冠军广场路段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发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6mg/100ml。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朱均柔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口岸大道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均柔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4mg/100ml。
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广亮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达路实验中学门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李广亮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9mg/100ml。
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7年12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再次确认向原告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其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故于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截止至2019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本金19万元,利息43700元。但之后被告并未按计划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起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
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对借款金额、抵押物、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自2020年1月31日开始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本金284395.73元等。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就职于被告的公司从事拆单的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9年3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2019年2月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彭昌均向原告承诺,原告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每月工资为120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4000元。原告以被告未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被告未向原告购买社保为由向被告提出书面辞职。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差额9002.8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30252.8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高温津贴共计255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3750元;6、判令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合计8555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