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XX年XX月XX日起,按月利率 %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XX年XX月XX日为 元);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并出具借条,原告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出借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
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利息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填写,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标准时,可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有不明白之处,可私信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