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奶奶承租,奶奶、叔叔和侄女为共同居住人租赁的公有住宅,却在奶奶去世后,被叔叔伪造侄女签名变为自己私房。侄女为获得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将叔叔告上法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侄女诉求。
有二级智力残疾的于某,在出生前一个半月父亲就去世了。出生后,母亲丢下她离家出走,于某便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其家中有一套由奶奶承租、自己和叔叔为共同居住人租赁的公有住宅。
1999年1月,于某的奶奶去世后,叔叔冒充于某的签字,擅自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将涉诉房屋变更为其私产。2006年4月,叔叔又将于某的户口迁到了昌平霍营,并安置在于某爷爷的房子里居住至今。
对此,叔叔辩称,不同意于某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叔叔认为,涉案房屋原来属于政策性的房改房,只有承租人才可以购买,然后户口在此房上的其他人只需要签字同意承租人购买即可,并不代表其享有居住权。于某从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过一天,所以也属于空挂户。于某主张用益物权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和自己的承诺。因此,于某主张在涉案房屋上享有用益物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此案中,无论从涉案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的来源,还是于某叔叔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对于涉案房屋共居人口的载明,可以认为于某在其奶奶承租涉案房屋期间以及叔叔购买涉案房屋之时,均是涉案房屋的共居人。其对涉案房屋的共居利益,不因其叔叔购买了涉案房屋而发生改变。
庭审中,于某叔叔表示,于某的户口在拆迁时就与自己和于某的奶奶在一起,在拆迁以后,于某奶奶取得了涉案房屋作为安置房,故三人户口又一并迁入涉案房屋。加之,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因于某父亲早逝,于某随爷爷奶奶生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于某诉请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于某对其叔叔名下的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