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电重阳节前夕,年过八十的郑老太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状告儿子、媳妇侵占自己的房产。经法官调停,这起特殊的“家务”案得到妥善解决。
郑老太在起诉状中悲愤地称,自己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平时为他们起早贪黑干家务,带小孩。但儿子非但不思报答,还经常对自己恶言相向,已无之情。由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儿子、儿媳也另购了住房,老人要求他们搬出旧房,还自己一个清静。
面对母亲的诉求,儿子张先生夫妇答辩称,父亲去世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房子是优惠出售公房时他们小两口利用母亲的名义买下的,事后还出资进行了装修,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不归母亲所有。法官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从法律上说房屋的所有权是母亲的,但由于儿子、儿媳在购房和房屋装修时都出资,在房屋上有贡献,可以构成家庭共同关系,不宜判小两口迁让。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经不起旷日持久的官司,崇川区法院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几套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经过一番情、理、法的交流,间终于冰释前嫌,达成了儿子让出房屋、母亲支付购房出资款和装修费的协议。(众言蔡炜)(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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