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劳动诉讼第一步就是劳动诉讼状的书写。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2338元及25%补偿金558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604元;
原告1993年毕业于中国YY技工学校,次月起就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热爱水电事业,好学苦钻、踏实敬业。 2008年5月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被安排长河坝水电站施工期生活区供水工程项目部工作。 2009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以(2009)169号《关于实业总公司所属长河坝相关机构整合及人员任职的通知》的文件撤销原告任职的项目部,同日以公司人(2010)170号文件解聘原告项目经理职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部被撤销,原告职务也被解聘,其工作至2009年12月底后,被通知待岗(2010年1月13日被告出具的《关于李XX同志工资发放标准的请示》“由于目前暂时无法安排李XX同志上岗”等内容佐证)。因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也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次月即2010年1月被告停发工资(1月份发了300余元生活费、2月份发了305.90元),自3月起一直到本诉提起之日止一直未再发工资,生活费也未支付。
自原告任项目经理以来,每月工资均在3300元以上,被告公司一直以181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被告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2010年1月和2月向原告支付的300余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
待岗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岗位重新上岗(不在岗只有300余元无法承担家庭开支),但是被告均称“暂无合适岗位,继续待岗”,在多次交涉中,被告个别领导对原告的要求不满,认为其“不听线月份起刻意将原告每个月所谓生活费300余元转发给数百公里之外的一个项目部(领一次工资需要2-3天,差旅费也在300元以上),原告一直生活在成都和广元,跟那个偏远山区的项目部无任何交通便利也无业务往来。同时至于是否是被克扣了还是发到那个项目部,原告无法查实,只能确定被告没有按照以往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也没有通知本人到公司领取。
原告为了节省开支,加之之前所用的手机号码为外地号,在回成都后的几个月后就没有使用了,但是原告的居住地就在被告职工小区,家里固定号码和地址及原告妻子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
待岗半年后且多次要求被告无法解决岗位时,为了生计经原告慎重考虑,于2010年7月13日委托律师书面告知被告,要求限期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及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5日内履行否则单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米娜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收到《告知函》后不但不支付工资,反而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责任:一是向承办律师回函,称“单位一直多方寻找,无法联系上”、“单位业务发展很快,需要员工”、“限2010年月19日报到”;二是2010年7月底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原告的成都居住地和广元居住地发《职工上岗通知单》要求“15日内报到”(其称无法联系原告的理由与其能向原告准确寄发快件的行为自相矛盾);三是多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公司详谈工作事宜;四是责令其他员工出具书面证明,被告的等等行为其意图证实被告所有行为均是正确的,错误全是原告的,以此挽回所谓“大公司的面子”。
原告认为,自己从学校毕业就在被告工作,工作中也贡献了自己应有的力量,而被告长期的用工行为已经违法国家的法律,也让原告生活困难,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如下费用:
被告自2010年1月就没有支付工资(1.2月支付共计600余元生活费),则应补发至合同解除之日(告知函告知若5日内不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则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7月13日寄发,7月18日没有解决,则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0年7月18日)。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应支付25%的补偿金5585元。
被告内部制定所谓的“待岗制度”,是无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其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时,用人的单位不按月支付工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表现在:一是被告公司并非是国有企业,其已经改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为普通有限公司,则不能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之规定,安排员工待岗而只支付最低工资待遇;二是被告公司的内部待岗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三是其待岗制度造成原告既不能到其他用人单位上班,也不能在自己单位上班,且7个月来,仅领生活费600余元,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原告在被告工作1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原告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从2008年起至今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按两年零七个月,共应享有26天年休假)。因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6天*(3397/21.75)日工资*300%=12182元。
4、为了方便日后重新择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足额缴纳社保、支付奖励金等劳动者权益。
综上,被告用工用工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本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身份资料要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当事人为单位的,要与查询到的企业工商等登记信息一致。
(二)在诉讼请求中不要写:“请求判令维持(或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第X项”的说法。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受理了也不会支持。
(三)即使劳动者只对裁决书部分不服,也要像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那样写明全部请求。而不能只写不服的那一部分。否则未写的那一部分会得不到法院的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当,即请求没有法律支持或不属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范围,这不仅将得不到支持,而且给人一种胡搅蛮缠的感觉。
(三)有些诉讼请求是以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或者解除、终止为前提。因此,在提出这些请求之前,必须先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或者解除、终止。
(四)在工伤待遇争议和医疗保险待遇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或者没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拖欠基本医疗费,在主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医疗费的同时,一并要主张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当时不主张视为放弃。
(一)写明产生劳动争议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岗位工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日期、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无足额参保。
(二)写明争议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原因、经过,何时被解除劳动关系,有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待遇等。
(三)写明法律上的依据。如可以这样写:“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的以上种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XX条、《劳动合同法》第XX条,依据《劳动法》第XX条、《劳动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一)除了阐述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外,还要阐述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哪些错误之处,或者在办案程序方面有哪些违规之处。
(二)结语可以依这样的范例写:“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合理合法,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适用法律错误,也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三、等电话通知,去法院取开庭传票,或者路远,法院可以给你用邮政快件邮过来。这个时间大约的1个月左右,你可以收到法院的传票。(收到传票后要签收送达回证)
五、如果只开一次庭,你确定后,可以离开到外地去。留下准确的地址和电话,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6个月内结案。你可以通过邮局收到邮政快件,审判书或者调解书。(如果时间延长,由法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