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及利息(利息包含两部分,截止2022年1月30日利息计517112.49元,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
原告并州建二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变更之前名称为并州建学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总合并学院于2017年2月22日由河南合并一学校和河南合并二学校合并建立,同时撤销河南合并一学校和河南合并二学院的建制。
2013年12月11日,发包方河南合并学校与承包方并州建学工程有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河南合并学校新校区二期消防工程一标段。
2014年1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即3190179.44元。
2021年1月3日,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3911349.30元。结算后,被告应支付原告20%工程款即797119.11元。
2022年1月30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共计2173000.91元,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115341.34元,被告拖欠利息计517112.49元,之后利息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5341.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