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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父母原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单位根据他们的职务、工龄、工资等多种因素,将原属单位的一套住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他们时,所有购买资金均来自我和丈夫的收入,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是丈夫父母。
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被视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之对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无论购房款是由谁出资,不影响一方父母作为所有权人的事实,不能作为离婚诉讼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房改房虽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并不能改变购房款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事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即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方父母参加房改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赠与的条件,在双方离婚时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丈夫的父母返还一半的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