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婚姻、孩子是时代压在人们身上的又三座大山,想结婚的人被房价压的望房兴叹,想离婚的人被房子的归属和分割折腾的心力交瘁,房子和孩子似乎成为绑架婚姻的两大隐形势力,当然今天我们还是不能绕过离婚与房子纠葛,万变不离其宗,只不过此次的对象有所变化,房子一个年轻人不太熟悉的房产类型-房改房。
所谓的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而在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
所以在名义上房改房属于父母财产性利益,正是由于房改房的登记要求,所以由此引发出很多房产纠纷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都是房改的时候孩子帮忙出资,因为出资人与登记人的不匹配,导致房子的权属划分就会产生诸多争议。今天律视在线张艳律师就跟大家分享一个实际案例。
刘女士和丈夫高先生于1995年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单独居住在老公所在单位分配给父母的一套公房里,2002年婆婆的单位开始进改,到2005年末婆婆单位房屋顺利完成房改。
房屋在扣除房屋折旧、刘女士婆婆工龄及住房租赁押金等各项费用后,房屋最后折价4万元,在和公婆商量后,由夫妻二人出资4万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日子一过好,人就开始闹,踏实日子没过多久,二人的感情开始出现问题,为了孩子就一直凑合着过。
到了2015年初左右,二人开始分房而睡,日子又继续凑合的过了2年,这种有名无实的日子终究是无法长时间的维持,最终老公主动提出离婚,刘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对于婚后取得的房改房的分配,与高先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认为是个人财产,一方认定是共同财产,那么对于这套房改房,离婚时李女士到底能主张什么权益?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
另一种情况,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仅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综上所述,刘女士的情况是适用于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在刘女士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然这套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各占份额50%,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刘女士完全可以主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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