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签订合同后发生损失的,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不能自认倒霉或者拿到部分赔偿金额便草草了事,若是实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保险合同纠纷。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权的被保险人,在写保险公司拒赔起诉状时,其内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年**月**日,借款人杨某向寿光合作银行纪台支行借款人民币***元。为了保证银行的安全,在办理借款的同时山东省寿光合作银行纪台支行要求杨某与被告签订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寿光合作银行纪台支行,保险金额为金额即人民币***元。
***年**月**日,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去世。我们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本案第三人支付保险金人民币***元及利息***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签订合同后发生损失的,在索赔过程中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不能自认倒霉或者拿到部分赔偿金额便草草了事,若是实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果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保险合同纠纷。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