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原来有这么多讲究

  我们都知道民间有一句属于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钱借出去了再想要回来就很难了,比如我们下面这个故事的主人公。

  20世纪90年代初,陈某在老家开设了一家公司,1999年他的公司遭受困境,他债务缠身甚至无力给手下员工支付薪水。赵某作为陈某的老友,在他公司即将倒闭的时候并没有离开,而是一直在帮助他,希望能让他的公司起死回生。但是事与愿违,公司的经济状况还是一天比一天糟糕。

  当时赵某给陈某运了一批货,希望公司能借由这批货起死回生。赵某把货送到之后,陈某表示无钱支付,希望赵某能宽限两天,等自己将货物卖出后再支付给他运输的费用。出于对陈某的信任,赵某同意了陈某赊账的请求。随后陈某还给赵某出具了借条,上面特地清晰地注明了本钱和利息,也就是一共需要还3500元钱。

  如今看来这笔钱的数额确实不大,但在那时候当地老百姓年平均收入不过6000元的情形下,对赵某来说这的确是一笔巨额。一眨眼到了还贷的日子,陈某却没了着落,赵某就这样等了一年又一年,陈某为了躲债,甚至跑到了外地,此后完全消失不见。而赵某只有一边赚钱养家糊口,一边打听陈某的下落。

  二十多年过去,时间来到了2021年,陈某返回了家乡。赵某知道后立刻前去索要20年以前的负债,可陈某早将这笔债忘得一干二净。赵某取出借据表示因为已经过了20年,所以原先的3500元现如今变成了40余万元。这笔钱陈某自然无力偿还,可借条摆在那儿他又没有办法不还,经过长时间的拉锯战,两个人仍然无法在还款金额上达成一致,最终他们选择了对薄公堂。

  如果按照这张曾经的借条上注明的年利率计算,陈某的确需要还给赵某40余万。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赵某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法律规定年利率高于36%就是放高利贷,而赵某的借据上注明的利息显然已经超出了36%。

  一审法庭认定本案中陈某存在刻意逃债的行为,而赵某在陈某回家乡后,又一次进行催债,所以尽管已经过了二十多年,这个案子依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赵某所要求的40余万元的还款金额是不合法的,法院最终判定陈某偿还赵某9000元的欠款;后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信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出于好心借给亲戚或者朋友钱,到了规定日期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到最后撕破脸钱却依然拿不回来,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今天就来说说民间借贷纠纷的那些事儿。

  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方式简便、灵活。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民间借贷即使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比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灵活。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所以当民间借贷发生时,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出借人单方记账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随意和零乱。部分借条上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最初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亲朋好友间的借款,但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银行不便,为了解决生意上的困难,中小企业主多倾向于选间借贷。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间,一些短期的借贷年利率可以达到30%至40%,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高达63.3%。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木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出现,现有的法律规定实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哪些主体、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签订、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所以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很可能会成为之后民间借贷纠纷的源头。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民间借贷纠纷埋下隐患。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后也很容易发生民间借贷纠纷。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也很容易成为日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争论的焦点。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对于民间借款,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的,借款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仅是口头的约定,而没有将利息的相关约定明确在合同或借条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利息问题也是民间借贷容易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缺乏自我保律意识,出借的借款手续不完整或者没有必要的担保、抵押手续,导致借款人对债务有相对的随意性。另外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多债务缠身,数额巨大,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尚有很多其他民间债务,而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的借款人为了逃避出借人对债务的追偿,或找各种理由推迟债务履行,或恶意逃避债务,有的甚至举家搬离居住地,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由于出借人对债务没有采用必要的担保措施,使得相应借款没有了必要的保证,还款没有约束力。

  (3)被执行人属于企业主或者承包工程的包工头等特殊主体的,这类主体借款的原因大多数是因资金短缺、周转不力或效益不佳,这类案件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周期较长,还款风险因素增多。企业的亏盈、工程能否如期完成、工程款能否按时到账成了影响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心因素。

  (4)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故意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屡见不鲜。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困难。部分被执行人在诉前就已将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这种情形多半发生在离婚诉讼和家族企业的运作中,夫妻公司占多数。

  1、第一个难点就是上面说的没有借条,在法官面前就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借过你钱。或者虽然有借条,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如果对方又否认借款这个行为,这就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官也很难判定这个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毕竟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这个时候就需要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或者收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能单单第凭借条、首条或者拮据等执结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还要对借贷双方的借款过程给予详细的说明,比如说钱是怎么给他的,现金还是转账,如果是转账有没有转账记录,如果是给现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这些都是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

  2、第二个难点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出现在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怎么证明自己提交的电子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是个不小的难题。这些电子证据是真的有,还是制作出来的,是原本如此,还是后来篡改的,法院在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上非常谨慎。在法院审理中,能够获得采信的电子证据,一般是对方承认的,或者从运营商那里调取的原始证据,还有一种是经过公证的电线、要花费大量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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