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其诉讼时效该如何界定?
2012年7月1日,被告王某在镇巴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贰万伍仟元(¥25000.00),定于不限期(‘不限’二字为添加)还,如果没给清借款(每月收利息壹仟元正)到还清未至。王某2012.7月1号”。出具借条九年之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该借条照片,后又于2022年1月7日、1月13日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讨要借条载明的25000元款项,被告均未认可该笔借款且明确拒绝还款,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民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张某认可的借款届满期限即2013年1月起计算,至2015年1月届满,原告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实其于2021年曾向王某主张权利,但至2021年时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亦不足以证实王某有认可借款真实性且自愿向其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供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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