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12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的计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
原告大毛与被告小明是朋友关系。2016年x月xx日,被告小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与原告大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x月x日起至2016年x月x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大毛则分别于2016年x月xx日向被告小明转账20000元、2016年x月x日向被告小明转账10000元,被告除在2016年x月x日向原告大毛支付借款利息2250元外,未再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2016年x月x日,被告小明又向原告大毛借款20000元,同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x月x日起至2016年x月x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大毛则于2016年x月x日向被告小明转账20000元,被告小明除在2016年x月x日向原告大毛支付借款利息1500元外,未再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即,原告大毛总计向被告小明借款50000元,被告小明除向原告大毛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外,未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6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并尽早做出判决,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