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书写

  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判的法律文书。

  ① 自然人的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联系方式、住址。

  如果原告或被告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在原告或被告事项之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列明。

  ②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项内容。

  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了诉代理人的应在委托人之后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诉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写明律师的姓名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权利,主要表现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请求应当结合纠纷的实际情况将被告应承担的上述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明确化、具体化。

  例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元”等。

  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客观、准确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和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对问题处理的实质性分歧意见。

  第二,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指出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程度、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

  最后,以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叙述事实时应抓住重点并围绕着诉讼请求这一主题展开叙述和分析论证,并注意详略得当、层次分明;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全面。

  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解决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而且应尽量充分,能够从多角度证实其阐述的事实,从而对其诉讼请求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原告:xxx,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

  朱女与李男双方于2001年底相识并恋爱,200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8月10日生育一子李小某。

  婚后李男脾气暴躁,经常对朱女拳打脚踢。2014年11月19日双方因家务事发生争执,李将朱女打的耳膜穿孔,2015年7月李男将朱女手指打伤导致朱女不能从事重力劳动,连拿笔都有困难。

  朱女看在孩子的份儿上,一次次原谅了李男。然而这几年,李男根本没有任何改变,朱女为此已伤透了心,遂决定与李男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1辆摩托车、1辆农用三轮和3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

  原告:朱xx,女,19xx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xx市××区路×号楼x单元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19xx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xx市x区xx路×单元xx号。联系方式:xxxxxxxxx

  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双方于2001年年底相识并恋爱,200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8月10日生育一子,名李小某。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李xx脾气暴躁,经常不务正业,对整个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原告稍有不从,被告就拳打脚踢,2014年11月19日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争执,被告把原告打得耳膜穿孔。2015年7月,被告把原告手指打伤导致原告至今不能从事重力劳动,连拿笔都有困难。原告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一次次原谅了被告,然而这几年,被告根本没有任何改变,原告为此已伤透了心。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无挽回的可能。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的规,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原被告双方婚生子李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辆摩托车、1辆农用三轮车和30万元存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张甲和曹乙系xxx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21年9月7日下午,张甲在学校下课期间趴在课桌上看书时,曹乙跑过去拍打他。张甲站起后,曹乙将其绊倒在地,致使张甲的牙齿折断。张甲在学校附近口腔诊所做止血处理后,先后两次在市口腔医院治疗。同年10月1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甲的上前牙1/3处折断两颗,2/3处折断一颗,牙髓腔暴露。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036元。

  原告:张甲,男,200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省x市××镇××村x号。联系方式:xxxx。

  2021年9月7日下午,原告在学校课间趴在课桌上看书时,被告曹乙跑过来拍打原告,原告站起后,被告曹乙将原告绊倒在地,致使原告的牙齿折断。原告在学校附近口腔诊所做止血处理后,于9月9日、24日和10月3日先后在市口腔医院治疗。当年10月1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上前牙1/3折断两颗,23折断一颗,牙髓腔暴露。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2,036元。

  原告受伤后,原告父母亲多次与被告的父亲协商,要求被告的监护人即被告曹xx承担医疗费用,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但被告的监护人曹xx以被告曹乙在学校期间应由学校承担监护职责为由拒绝赔偿。

  为维护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8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036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甲建筑公司派公司员工马x外出采购水泥,马x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取2份加盖甲建筑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和盖有甲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4份,介绍信中载明:“兹有我单位工作人员马xx同志前去贵单位采购500号水泥200吨,望予接洽。甲建筑公司2020年12月17日。”

  之后,马×持单位介绍信1份、空白合同书2份于2021年12月19日与乙水泥厂签订合同,购买500号水泥200吨。同年12月26日乙水泥厂将货交付,甲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2021年1月15日丙水泥厂派销售员持其与甲建筑公司签订的买卖水泥合同书前来甲建筑公司催款,甲建筑公司称从未购买丙水泥厂的水泥,未收到丙水泥厂的水泥,丙水泥厂的销售员遂出示马x手写的提取500号200吨水泥的提货单和甲建筑公司的介绍信与加盖甲建筑公司公章的合同书,甲建筑公司方得知是马x私自购买据为有,且马x已下落不明。

  甲建筑公司以对马x与丙水泥厂之间的水泥买卖合同毫不知情,亦未收到丙水泥厂的水泥为由,拒绝付款。丙水泥厂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欲通过诉讼手段索要全部货款70,000元。

  2021年12月25日被告单位业务员马x持被告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1份、空白合同书2份与原告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0号水泥200吨,每吨价款350元,由被告到原告处提货,被告提货后5日内将款结清。当月28日马x带车将所购水泥全部运走。

  2021年1月15日,原告派销售员持与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书到被告处催款,被告称从未购买原告的水泥,亦从未派车去原告处拉运水泥。在原告的销售员出示被告业务员马手写的提取500号200吨水泥的提货单和被告加盖公章的介绍信与加盖被告公章的合同书后,被告否认双方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并告知购买原告水泥纯属马x个人行为,被告以对马与原告之间的水泥买卖合同毫不知情,亦未收到原告的水泥为由,拒绝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法律设立这一制度旨在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见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之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无权代理是不同的。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

  在本案中,原告不知也不应当知道马x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如行为人马x持有被代理人即本案被告加盖的公章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等可以使原告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行为人马x具有代理权。原告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此,马x与原告所订立的200吨水泥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对被告有效,被告应当支付马x以被告名义购买的200吨水泥的全货款70,000元。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0年3月18日,高xx与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坐落于本市技术开发区xx路x号在建商品房8栋1单元1306室预售给高xx,售价为326 820元;卖方应于2021年10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高xx在查看甲房地产公司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即签订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定将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卖方。房屋交付期届满后,因卖方自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交付房屋。为此,高xx以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本市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在建商品房8栋1单元1306室预售给原告,售价为326 820元;被告应于2021年10月31日将出售房屋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将房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被告。房屋交付期届满后,因被告自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交付房屋。被告在不具备预售商品房屋的条件下出售房屋,且对原告隐瞒这一事实,导致原告至今仍不能取得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不仅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且也使原告丧失了购买低价房屋的可能性。这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利息损失,也给原告购买其他房屋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在原告购买房屋时被告故意出示其私自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双方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时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请求被告人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支付房款326 82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实例5】2004年11月4日××银行股份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行)与被告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按揭合同》《房屋按揭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因购买房屋向银行分行499万元,供款总期数为228个月,利率为年息5.31%;李××每月还款日在银行分行开设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款项按时还本付息;否则,银行分行逾期欠款部分按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加收42.37%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非因银行分行原因导致李××连续90日未交清应付款,银行分行有权要求李××提前归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若李××未按时缴纳供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银行分行通知后15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分行于2004年11月4日依约向李××发放499万元。自2009年4月起,李××未再依约偿还息。银行分行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李清偿全部借款和银行利息、罚息和复息,并要求李×x的保证人××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起诉状

  被告:李××,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省×x市××区××居委会××小区21栋706号。

  1.请求判令被告李××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37,801.79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和复息;

  3.请求判令被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1月4日××银行股份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行)与被告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房屋买卖按揭合同》《房屋按揭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因购买房屋向银行分行499万元,李×应从发放日起按月分期偿还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供款总期数为228个月,利率为年息5.31%,李××每期还款额为34,796.52元;李××每月还款日前在银行分行开设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款项按时还本付息;否则,银行分行逾期欠款部分按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加收42.37%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非因银行分行原因导致李××连续90日未交清应付款,银行分行有权要求李××提前归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在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完善前,若李××未按时缴纳供款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银行分行通知后15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房屋买卖按揭合同》项下本息、罚息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的总和。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分行于2004年11月4日依约向李××发放499万元自2009年4月起,李××未再依约偿还本息。截至2009年10月15日李××拖欠本金4,237,801.79元,利息、罚息和复息110,684.71元。原告与被告李××之间订立的金融借款合同以及在该合同中所订立的借款保证条款,是原告、被告李××和被告××置业公司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属于有效合同和有效条款。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原告按照《房屋买卖按揭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提供后,李×就依法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的义务。在其违反合约定拒不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已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其偿还本金4,237,801.79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和复息;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40,000元。本案中被告××置业公司作为被告李××的连带保证人,对上述款项,应当与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1款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31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全部诉讼请求。

  《房屋按揭合同》原件1份;转账凭证1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还款交易表1份;个人住房客户逾期明细表1份;《律师代理合同》原件1份;律师收费1份。

  【实例6】2009年6月9日黄×x向李借款5,000元。2010年5月1日黄x向李出具《借款偿还承诺书》,黄××承诺于2010年6月1日偿还全部借款。如未按承诺期限偿还,黄××需向李×按年息20%支付利息(按总借款额51000元计算),但最终还款日不得晚于2010年11月30日。否则,李×享有黄××位于xx市×区×镇×小区10号楼5单元402房间的出租权,出租所得款直至偿还全部本金违约金为止;在偿还李x的本金及违约金前,未经李同意,黄××对此房不得进行出租及出售活动。本承诺书签订之日,黄××应李×要求将房屋产权证交付李×。经征得李同意,黄××将上述房屋出卖给刘×刘×向黄××支付10万元定金,李×当场拿走7万元。之后,在黄×的一再要求下,李x按照双方约定扣除年息20%的利息后退回黄××4,900元。黄××认为李×扣除的利息远高出法定利息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依法退超出法定标准收取的利息。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x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xx市×区××街32号院701室。联系方式:x×××××

  被告:李x,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市××日报编辑,住x市区××小区7号楼1208室。联系方式:××××××××

  2009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1,000元,由告通过银行转到原告的中国上,卡号为x××××××××。2010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向被告出具《借款偿还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双方约定:黄××应于2010年6月1日偿还全部借款。如未按承诺期限偿还,黄××需按年息20%向李支付利息(按总借款额51,000元计算),但最终还款日不得晚于2010年11月30日。否则,×享有黄××位于xx市×区×镇×小区10号楼5单元402房间的出租权,出租所得款直至偿还全部本金及违约金为止;在偿还李x的本金及违约金前,未经李同意黄××对此房不得进行出租及出售活动。本承诺书签订之日,原告黄××应被告李×要求将房屋产权证交付李×。经征得被告李×同意,原告黄××将上述房屋出卖他人,201年11月12日房屋买受人刘向出卖人黄××支付10万元定金,被告李当场拿走7万元。之后,在原告黄×的一再要求下被告李×按照双方扣除年息20%的利息后退回原告黄××14,9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据此,原告向被告借款自2009年6月9日至2010年5月30日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此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应当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向被告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于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相关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息)。当年银行同类年利率只有2.25%,因此,作为民间借贷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相关利率的4倍的法定标准,即最高只按10%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超过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部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即2550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李×签名的借据1份;黄××和李×双方签订的《借款偿还承诺书》1份;中国银行出具的黄××的信用卡账项记录和交易明细表1份;证人刘×,住xx市×区×镇小区10号楼5单元402房间,联系电话:××××××××。

  【实例7】《合同陷阱及其防范》一书为栾×独自完成的一本法律实务类作品,由x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该书内容遭到了网络公司的侵权。该网络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1月20日在其网站“防骗高招”页面,一直登载的《民事商事合同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一文,其内容全部来自被侵权作品《同陷阱及其防范》一书第四章“民事商事合同订立中的风险控制”中的有关内容,侵权所涉字数为2万多字。为此,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判令被告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被告网站的首页登出。

  《合同陷阱及其防范》一书为原告独自完成的一本法律实务类作品,由x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该书以独特与崭新的视角,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揭示了民事商事合同订立中的漏洞、陷阱与风险表现形式,刻阐释了民事商事合同订立中的漏洞、陷阱与风险形成的法律原因及其法律后果,从多角度提出了控制合同漏洞、陷阱与风险的系列的防范对策,因此使之成为这类法律图书的经典之作。本书因其原创性,自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收到了很好的社会益,同时也遭到被告的抄袭与剽窃。

  被告在其网站“防骗高招”页面于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11月20日,一直登载的《民事商事合同签订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一文,其内容全部来自被侵权作品《合同陷阱及其防范》一书第四章“民事商事合同订立中的风险控制”中的有关内容,侵权所涉字数为2万多字。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注明出处与作者的情况下,为了招徕客户和树立其网站作为网络交易的诚信品牌,在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对上述内容无偿使用并任加传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传播权及作者的获取报酬权等。正如被告网站所标明的那样,其网站每天的点击率达10万人次,在14个月的时间里就有数百万人次登录过该网站。其传播的结果是,不仅给其带来了一定的商业利益,而且导致了其他网站和登录者对上述侵权内容的任意使用,造成了原告再也无法控制被侵权内容的局面。无论是从其传播速度、传播范围还是从其危害性来看,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侵权方式都是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侵权方式无法比拟的,这充分说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著作权、获得报酬权及其他相关利益构成了极其严重的侵害。

  本着解决问题和与人为善的态度,原告发现被告对原告作品侵权的事实后,主动与之联系并将证明被告侵权的公证书和被侵权作品复印件等寄给被告,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但被告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被告的行为不仅给作为原创者的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也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伤害。鉴于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条、第47条、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被侵权作品《合同陷阱及其防范》原件1份;被侵权内容复印件1份;xx市×公证处出具的网络侵权内容与被侵权内容公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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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联合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仲裁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   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培训...

    2024.04.27 17:26:35作者:adminTags:劳动纠纷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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