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女,汉族,XX 年 X月 X日生,家住XXX市XX区XXX中段,现住XXX大街中段XX家属院北楼西单元六楼西户,身份证号码:6101XXXXXXXXXX30061,电线。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家住XX省XX市XXX路北段 号,身份证号码:6121XXXXXXX011,电线。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被告XX公司因经营需要分X次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X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X‰,同时,被告XX承诺如原告随时需要,即可归还。
20XX年 月,原告因 向被告XX提出归还前述款项,被告XX声称公司因经营不善,暂时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希望能再宽限一段时间,为了让原告放心,被告XX公司股东XX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愿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被告XX公司及被告XXX不能兑现诺,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