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浩律师,董浩律师,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具有多年法律服务工作经历。业务范围涉及合同、债权债务、房地产、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及股权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以及刑事业务等,长期为包含政府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管理公司、汽车制造企业、(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电商企业等在内的客户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承办、参与各类民商事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数百......更多介绍
董浩南京资深债权债务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约定,为借款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偿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负连带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