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6日父亲张某甲、母亲王某将夫妻共产进行了书面遗嘱处分:街面房两间和厅房两间由张小甲继承,且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在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两间街面房和两间厅房遗产权属发生矛盾,且张乙从2005年至今占有并出租诉争的两间街面房。2017年3月张小甲拆除两间街面房瓦屋顶,并将两间厅房全部拆除,准备重新翻修,在拆除、修缮过程中,张乙阻挠张小甲拆除、修缮房屋,并再次发生矛盾。
张小甲依据公证遗嘱依法对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大西街3号的两间街面房和两间厅房享有物权,被告阻挠张小甲拆除、修缮街面房,并自行对街面房施工加盖瓦屋顶,锁住街面房门的行为和事实已侵害了张小甲的物权,张小甲物权的行使已受到现实的妨害,故张小甲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归还两间街面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本案讼争房屋原系张某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张某甲、王某生前立下书面遗嘱,载明街面房两间、厅房两间由张小甲继承,并在城固县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张某甲、王某去世后,张小甲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乙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妨害了张小甲对物权的行使。现张小甲要求张乙腾退房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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