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经济增长承压的大背景下,众多企业的银行授信申请受限,自身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及时收回欠款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当务之急。另外,供应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比较普遍,经常出现上游企业资金短缺,引发下游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出现困难。
在普通的企业欠款清收法律服务中,根据基础合同关系(买卖、借款等)提起诉讼或仲裁,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款效果往往比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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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受让人知道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受让人知道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是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讼。根据文通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及本案审理的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文通信息公司与文通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涉案房产的情况。沙××作为当时文通信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公司拖欠银行本息之到期债务等经营情况应属知情,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文通科技公司对文通信息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其转让涉案房产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后果理应知晓。文通科技公司关于其当时不知道文通信息公司所负债务情况,以及其无法知晓、判断涉案房屋交易是否会对文通信息公司债权益造成损害的上诉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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