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自成立以来,承办各类型案件(诉讼与非诉),周运柱律师团队对每一个客户的项目或案件都提供了详尽的专业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专业法律方案,优质高效地解决了客户的法律问题。工期与预期冲突。一方面,市政建设及城区开发使拆迁任务愈加紧迫。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不愿及时搬迁,以期获得更高利益,拆迁单位往往不堪重负,拆迁进程缓慢,双方矛盾对立。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法院起诉,鉴于上述情况,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调研,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构成了“拆迁新政”。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法院起诉,根据新政,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并折算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就近、异地等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费,应按什么原则处理?答:本条所称其他补偿款是指拆迁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时,根据《城市房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以及上海有关拆迁单位的实际操作,被拆迁人除了得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外,拆迁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获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等。
2011年市***发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审判实践中对同住人的认定,应结合上述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认定。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即应认定为同住人。对因特殊情况与上述规定标准不符,又实际应予认定的,则应结合其他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高院民一庭在2004(印发的《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所作解答可参考适用。
私房征收(拆迁)一般指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在私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与征收(拆迁)人往往因征收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私房征收(拆迁)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包括:﹝房屋评估价格﹞、﹝私搭建筑能否计算面积﹞、﹝居住困难补助﹞、﹝营业执照补助﹞、﹝奖励费过渡费计算﹞等等。由于征收(拆迁)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琐碎而且地域性非常强,每个地区的拆迁细则相差较大,甚至同一个区不同拆迁基地的政策口径也会有较大差异。故而征收(拆迁)纠纷的处理,需要承办律师熟悉征收(拆迁)相关规定,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征收(拆迁)利益分割一般指被征收(拆迁)人在获得征收(拆迁)补偿后,私房共有人、公房同住人对于征收(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的行为。由于征收(拆迁)利益数额巨大,如果被征收(拆迁)房屋存在继承、婚姻等纠纷,则较易发生纠纷。征收(拆迁)利益分割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包括:﹝私房产权人去世﹞、﹝私房产权人离婚﹞、﹝私房同住人居住权﹞、﹝公房同住人认定﹞、﹝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离婚﹞、﹝居住非居住混合房屋拆迁﹞等等。
从现实角度考虑,公房在具有居住保障功能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财产属性。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法院起诉,如果以在他处拥有私房为由,剥夺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权益,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现实居住条件为标准来判断权益享有或丧失,这样不仅会遏制公房同住人在外勤勉购房的动力,还会在现实中造成明显的不公,例如当事人虽经济条件较好但未另购私房的,或者在诉讼前、诉讼中又将私房处分掉的,则其仍在公房享有居住权益,与前面所述情形形成明显不合理的反差。少数意见认为:“他处有房”无须区分性质,无论是有福利房,还是商品房,均构成“他处有房”。上海动迁款家庭分配法院起诉,理由是公房主要功能为居住保障,如果部分当事人在外拥有私房,则说明其不再需要居住保障,否则会损害其他同住人的居住权益,导致本已居住条件紧张的现状更为困难。我们倾向于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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