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三年。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之前,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二年还是三年呢?
黄某与肖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7日,肖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160000元,约定在2016年5月30日前付清,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款到期后,肖某一直没有清偿借款,黄某于2018年8月1日将肖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第二条“民法总则实行之日,诉讼时效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前,则诉讼时效应该从2016年5月31日起开始计算,计算到民法总则实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未满两年,计算到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未满三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肖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7月29日,中央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听取各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