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试点工作,经过村、乡镇、县和整省试点,目前已有12个省进入“整省推进”阶段,要求2018年完成所有省份的确权工作。从实际工作看,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土地收益逆转,农民争地,矛盾尖锐。自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已有20年,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在农村一直存在。现在确权,大家寸土必争,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矛盾紧张。
土地分配不规范,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矛盾激烈。之前地少地差的农民希望通过这次确权重新分配土地。没地失地的农民也希望通过这次确权调整土地,甚至要求按照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这些问题导致了人地关系复杂,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紧张,给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带来了难题。
对开荒土地、无主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比如在西南、西北一些县市存在着二轮承包期后农民新开垦出来的荒地,农民在这些荒地上耕作多年,早已视为自家土地,但这些荒地并没有写入二轮承包的合同中。如果确权登记后将这部分荒地全部归入开荒者名下,可能对其他没有荒地资源者不公平;如果将这些荒地全部收归集体或国有所有,不补偿开荒者的前期投入显然也不合理。如果补偿则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由谁给予补偿资金也将会是巨大难题。
基层干部群众认同度低,存在畏难情绪。此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繁重,一般需经过信息搜集、外业调查与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名确认、登记颁证等繁琐程序,尤其是具体的调勘实测工作量大,难度强,费用高,一些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房屋所有权是属于个人产权其年限是永久的,但土地使用权由期限。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届满自动续期。如果您遇到房地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地产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房地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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