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女,1988 年 8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611 号 303 室,联系方式:12345678。
被告:李四,男,1978 年 6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611 号 303 室,联系方式:12345678。
被告 2015 年 10 月 10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 2016年 5 月 10 日还款 3000 元,余下欠款 7 月 10 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6 年 7 月 10 日)已过, 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如二个被告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 A4(210*297 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起诉状正本、副本均需原告签章,如原告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如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起诉状正本、副本签章均不得复印。
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
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网址:。
4、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授权手续材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应提交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亲属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供原告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书。
5、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证人证言等。
6、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例如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 的,若被告为自然人,应提供被告户籍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被告在该处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若被告为企业, 应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