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1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房屋卖给赵某,价款为44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李某2004年5月将房屋腾出交付乙方;除遇不可抗力,甲方李某如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乙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之房屋至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而李某在2010年1月才向赵某交付房屋。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损失。
律师分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基础之上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承载一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这将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在合同中进行违约责任的明确,也可以进一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而使得守约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