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丨股权激励纠纷的种类与区别

  股权激励的实施将企业员工作为新股东以不同的方式引入企业,从而使员工具备了劳动者与股东的双重身份,一般的员工因劳动关系、薪金福利、离职等原因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必定要签署一系列股权激励协议书等文件,当被激励的员工离职时,如果要求企业支付股权激励所换算成的现金补偿,这样的 纠纷如何定性?可能就不单单是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了。

  截至2018年12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股权激励”,按照案由分有13份刑事案由、925份民事案由、1份行政案由,其中民事案由的数量比2017年增加近1倍。在925份民事案件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为两大类:劳动争议纠纷相关类型和股东权益纠纷相关类型。

  第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仲裁是前置条件,无论单位还是员工都必须先向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才能像普通的民事案件一样经过一审和可能的二审程序。

  第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员工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必须签订的,适用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据规则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企业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

  如果是被激励的员工与单位发生纠纷,那么双方之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股东权益纠纷?许多人并不清楚。事实上,一些时候甚至是劳动争议纠纷和股东权益纠纷同时发生,从而引起一连串诉讼,还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企业解散。随着越来越多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股权激励纠纷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可能会因此而陷入因股权激励纠纷而产生的漩涡之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