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鹤:本院受理原告李泓宾诉被告张一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2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铃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你行政强制措施、征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二十七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童铭: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琴与被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27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苏臣逸:本院受理原告马引群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何国举、王东:本院受理原告玖成新(镇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举、王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华仕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刚:本院受理原告王留富诉被告南京华仕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刚、张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908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利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景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韩礼开:本院受理原告黄永俊诉被告韩礼开、李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2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马利机械有限公司、严嘉骏(俊):本院受理原告杨堂华诉盐城马利机械有限公司、严嘉骏(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斌与被告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田景虎:本院受理原告戈义新、耿国荣与王维民、田景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周宝贵:本院受理原告吴汉明与被告周宝贵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程前发:本院受理原告李双金与被告程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刚、余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黄裕:本院受理原告赵啸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邵凯:本院受理原告谢子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52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1)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郭波:本院受理原告陈炳与被告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鞠俊:本院受理原告严亮与被告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礼清:本院受理原告徐亚兵与被告雷礼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1时(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2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帅:本院受理原告褚潇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82民初8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玉珏: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韩永帅鲜果店与你(2022)苏0104民初166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星垂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卉与你(2022)苏0104民初17594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杨乐天:本院受理原告张辰与你(2022)苏0104民初16856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久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受理原告陆广亮与被告南京久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璐、刘伟、潘智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l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解辉: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宁与被告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因土山路两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需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江宁府征字〔2019〕第2号),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120日内。江宁区东山街道芙阁路2-106属于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产权登记人为张德珍。因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江宁府征补字[2022]第8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2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中宁巷63号院2幢204室门外张贴公告。
因通过直接、留置、委托、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将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张德珍户,现公告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2]第8号),并请张德珍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及相关权属资料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土山、双塘片区征收指挥部领取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并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