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郑某某(2007年5月27日死亡)与被继承人吴某某(2013年10月2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即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以及郑6的父亲郑强某(2015年10月6日死亡)。郑某某、吴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郑某1与郑某某名下。郑强某和其妻子生育一女郑6,郑强某与妻子于1999年已离婚。
原告郑某1将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诉至法院,要求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继承该房屋十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郑某2、郑某3、郑某4认可十二分之一份额,但房价偏低,应当以实际出售的市场价进行折价款补偿。被告郑某5认为,当时分房子的时候,因原告是空挂户口,本不应享有房屋权利,家庭内部已经给原告一半房屋,所以原告不能继承另一半的法定份额,且应当以房屋实际出售价值进行折价款补偿。
在继承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法院按照每位继承人相应的法定份额进行分配。
房屋应判决归谁所有?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双方当事人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年限,对房屋的贡献度,所占房屋份额,以及双方的意见等内容进行综合认定。
那么,房产的价值如何认定?法院一般会根据相关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房屋的价值及各方相应财产折价款。
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了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判决原告对被告进行折价补偿。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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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由于政策的调整,可以将还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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