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遗嘱,凭什么不能继承!”江苏徐州,一男子在父母过世后,拿着遗嘱继承百万房产,却遭到了4兄妹的阻挠。4兄妹拿出之前的协议书,要求5人共同继承房产,男子坚决不允。双方由此闹上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中间有着哪些隐情?(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活在徐州的夏大爷和王大妈都是当地国有企业的员工,两人早年结婚后,生下了5名子女。上世纪末,夫妻俩在市区购买了房改优惠房一套。因为政策时间有限,购买仓促,是由小儿子夏某出资7430元所买。
那时候,夫妻俩的5名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考虑到房子的出资问题,老两口立下了遗嘱,并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遗嘱大概内容如下:
“我们共有子女5人,都已经工作,在我们百年之后,此房交给小儿子夏某,由他一人继承所有。本遗嘱系我们自愿立下的,并经过公证!”遗嘱立下时,夏某知晓遗嘱中的内容,3人没有向其他4个子女透露,担心由此引发家庭矛盾和争端。
时间恰如流水,转眼间夏大爷年老患病、继而去世。“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老父不在、老母年迈,兄妹5人感叹人生的短暂、体会到父母的不易,争相向母亲王大妈尽孝。
因为子女众多,为了避免在赡养老母亲的问题上出现矛盾和纠纷,兄妹5人聚在一起共同签订了《赡养母亲协议书》,其中一条是这样约定的:
“父母生前共有的一套住房,因父亲过世,现属母亲单独所有,至今无任何纠纷。母亲的独有财产,完全属于母亲自由支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在协议书的末尾还有一句:“以上协议经兄妹5人共同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结尾处有兄妹5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兄妹5人轮流赡养母亲6年后,王大妈安详离世。父母过世后,夏某拿着20多年前父母共同立下的遗嘱,宣布继承如今价值近百万的房产,这一举动遭到了另外4兄妹的强烈反对。
4兄妹认为,按照《赡养母亲协议书》,这套房子属于母亲所有。母亲不在后,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他们5兄妹均对该房子享有继承权,必须予以均分。
双方僵持不下,因此闹上法庭!《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很好理解!依法进行继承也称“法定继承”,就是按照第一、第二继承人顺序,按部就班地往下轮。配偶、子女、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依法继承的线位兄妹的确和胡某有着均等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大爷和王大妈生前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合法有效的。但后来,夏某在明知遗嘱内容的情况下,还与其他兄妹共同签订了《赡养母亲协议书》。这就意味着房子的权属问题出现了变化,约定房产归王大妈独有,夏某放弃了对房子一人继承的权利。
协议签订后,5名子女均履行了以上各自内容和义务。王大妈不在后,没有留下新的遗嘱,故而房产应该依照法定继承,由5位兄妹均分。一审法院按照以上思路做出宣判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某不服,仍旧向更高级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次,事情出现了转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夏大爷和王大妈所立的遗嘱真实有效,房产应该按照公立遗嘱由夏某一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是这样规定的: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本案中,遗嘱人就是夏大爷和王大妈,他们自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后,直到去世,没有任何的变更、撤销和订立新的遗嘱。至于兄弟5人签署的《赡养母亲协议书》,在遗产继承上,它的法律效力要比公证遗嘱差上很多。
即使这份协议书是王大妈知情,她也有变更遗嘱继承方式的意思,但也推不翻之前所立公证遗嘱中对房产的处理。另外,夏某没有以书面形式放弃对公立遗嘱中房产的继承,在《赡养母亲协议书》中,也得不出他有明确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
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前两次法院中的民事判决;涉案房产由夏某单独继承;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5600元,由其余4兄妹各负担3900元。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