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医药公司专利纠纷案的体会

  2010年12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有关“包装盒”的外观设计申请。2011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外观专利以专利权。

  2017年6月2日,原告在北京某公司购得山东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并且开具了一张,并对购买现场进行公证。

  2017年8月,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山东某医药公司停止实施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材料,分析案情,制定应诉方案。在对原告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以及专利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以后,并没有局限于委托人的思维模式“希望只要少赔偿一点损失就可以”,而是从维护委托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不侵权的观点,尽管对方为诉讼作了充分的准备,对方有专利证书,提交了包括公证书在内的看似扎实的证据材料,但实际上,原告的诉讼存在很大的漏洞,所以,在与委托人山东某医药公司沟通后,确立了不侵权抗辩的策略。

  根据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诉讼策略的研判,在开庭过程中不与对方在专利证书、购货、公证书等问题上进行纠缠,而是把重点放在不侵权的论证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原、被告的产品在设计上的不同之处,尤其是当法官询问被告产品设计的思路时,抓住时机,详细阐述被告不侵权的理由,把法官最关心的问题解释清楚,使法官有明确的内心确认。

  被告成立于2006年7月15日,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是集新药研究,医疗器械、保健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健康产业集团公司。是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一)从整体看,两个产品无论是构图、还是人物以及字体等都存在明显不同,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一般消费者很容易作出辨别,没有相似性与近似性,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本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本人的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1、律师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研究案情,吃透案情,熟悉法律规定,不能仅凭想当然。

  2、作为原告不能贸然起诉,本案的原告仅诉讼费就损失三万元,其代理律师恐怕难辞其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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