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德斌,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居住于修水县城**家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7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德斌涉嫌案,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1年7月初,被告人邹德斌因欠外债无力归还便找到被害人梅某某,谎称其正在投标“修水县中等专业学校工程”的项目邀请梅某某合伙,在骗取信任后多次以交定金、设计费等名义要求梅某某向其共计转账145万元人民币,骗得该款后被告人邹德斌用于归还他人欠款;2021年7月底,被告人邹德斌又虚构正在投标“修水县冷链物流项目市政配套工程”的项目,骗取受害人梅某某投资,尔后分两次以交定金、设计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梅某某向其共计转账6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邹德斌将该款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期间,受害人梅某某见投标项目迟迟未有消息,便多次找被告人邹德斌还钱,但被告人邹德斌以各种理由搪塞。2022年1月28日,受害人梅某某再次找被告人邹德斌要求归还投资款时,被告人邹德斌因无力还款便于当天与受害人一同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邹德斌归还了部分赃款并与受害人达成退赃协议,同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1、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说明、前科证明、退赃及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梅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德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德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