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部颁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在外省市参加考试取得资格档案已转入本市)的持证人员,凡目前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公证员),应当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对于持证人已任命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公证员的,应当在初任
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前来办理人员需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和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要委托书,不收费。
对于在外省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已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用工合同)复印件,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书面申请,并由受理部门向资格档案保管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函办理调档手续。只有资格档案调入本市后,今后才允许在本市办理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对于在本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已在外省市参加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可向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