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俊峰律师:欠债不还起诉状范本两篇

  原告李大可,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里122楼22门3333号,身份证号:1XX,联系电线XXXX;

  被告沙宝海,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11号院航空航天大学111111号110室,身份证号:412XXXX,联系电线X

  沙宝海于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8月8日分别向出借人李大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和人民币35000元整,沙宝海于2014年12月14日归还李大可20000元,截止2015年6月28日沙宝海尚欠李大可65000元整未偿还。落款处,在借款人一栏写有沙宝海和身份证号412XXXX,出借人李大可,右下角日期为2015年6月28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总是推托,未果。

  宋晓峰货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69600元,在右下角写有 欠款人:马云辉2016年9月9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货款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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