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2014年10月1日,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11月初,房东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我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52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
市民刘先生:2014年10月1日,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11月初,房东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我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52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我将52万元交给了房东,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该房价格涨至约65万元,房东遂要求我再付13万元,我不同意。请问,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尹兰英律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刘先生与房东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一致,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房屋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因此,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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