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夫妇于2006年3月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国有土地上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及《买卖合同》,并公证,钱房两清。李某一家居住多年,曾出租加建。因该房产原登记时有误差,一直未过户。2021年,该房产拆迁,丈量时由李某之妻签名确认。
王某对出售房屋反悔,导致拆迁补偿合同一直未签订。各方对补偿数额无异议,房产10月拆除,补偿款存放于拆迁办公室。2021年5月,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王某的案件时,查封了该补偿款中的160万元。李某夫妇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被拆迁房屋归其所有,停止执行涉案房屋拆迁款,确认该款项为其所有。王某夫妇则主张,房产未出售,拆迁款应归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房产在2006年双方夫妇四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及《合同》并公证,买卖合法有效,双方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并认可未能办理过户原因。李某购买房产后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符合法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对于拆迁款的归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张某申请执行王某一案中不得执行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拆迁利益;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威海市文登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自2021年起承包文登区泽库镇某村土地用于耕种,今年7月8日,原告发现其种植的玉米部分死亡,遂报警,经派出所调查发现系被告喷洒“百草枯”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玉米损失进行赔偿,在民警主持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为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 和调解员二人合力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程序,告知其启动鉴定程序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引导双方从互谅互让和有利于生产角度出发,各自退让一步。 最终。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玉米损失款2000元。
2022年8月,三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来到招远法院起诉,要求臧某、王某某夫妻二人偿还拖欠的工资,案件被分流到速裁团队进行诉前调解。
收到案件后,调解员路斌武立刻联系三名原告了解具体情况。原来,三名原告为贴补家用,帮助被告夫妇种植番薯,以此换取劳动报酬,但被告却没有如约给付工资。因被告常年在外地,调解员通过电话与之沟通,被告认可欠薪事实,但声称支付工资有困难。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告知被告拖欠薪酬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线上协调,被告最终主动联系原告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三名原告随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徐老太的丈夫罗老头于2000年将家里收获的花生米存到老张头油坊加工,油坊出具了一个类似“存折”的 “存支油饼簿”,随用随取花生油、花生饼。油坊“倒闭”后,罗老头尚有花生油、花生饼未领取,老张家一直没有还罗老头,两家因此产生矛盾,后罗老头将老张的妻子、孩子告上法庭。
徐老太说欠的花生怎么也值6000!被告小张却说:“时间过去那么久,账都算不明白了。”承办法官听着双方的争辩,决定必须得把当时的账目梳理清楚,以理服人。仅存的三张皱皱巴巴的“存支油饼簿”,村里的会计都理不清,但承办法官利用儿时打油的生活经验和长期办案的敏锐判断,和徐老太、小张对款目一项一项进行梳理,确定了哪些是未支付部分,又基于市场价格对每一笔款项进行了折价计算,最终算出 价款及利息共计4217.6元,双方均表示认可。最终小张当庭支付了4217.6元。该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解决。
月满人间,秋风扫“赖”。“中秋节前专项集中执行行动”第二日,博兴法院执行干警们马不停蹄继续行动,拘传被执行人2人,扣押汽车1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件,执行到位案款113800元。
2020年5月,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将其承接的兖州某小区1号、3号、5号楼土建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王某某施工,并对施工项目和价格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某随即进行了砌体工程部分的施工,徐某、王某某均认可砌体部分施工面积为41665平方米。后王某某未再施工,双方也未进行结算。施工过程中,徐某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施工的进度、工人的出勤情况支付给王某某劳务费216593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劳务费计算,徐某向王某某支付的劳务费明显高于约定数额,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王某某拒绝归还,徐某遂向法院起诉。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返还徐某超付的劳务费22586.2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另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