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x族,文化程度xx,工作单位xx,住址:xxxxx号,联系电话:xxx
原告系xxx公司保险办理方面的员工。2017年x月,原告与被告商定,约定由原告所在公司为被告销售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后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期间,原告公司为被告销售给客户xxx的车辆提供价值共计28586.88元的保险,保险费由原告暂行垫付,双方约定待被告资金周转后及时归还,但一直未支付。后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xx年x月xx日签署欠条,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于20xx年x月份结清该笔欠款,但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回避支付欠款,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