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告徐某于2019年3月份将自家一处房产出售给原告宋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后来经原告宋某了解发现该房屋产权不清无法按时交付,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宋某将徐某起诉至船营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考虑到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负担,在开庭审理前,办案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被告徐某表示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原告,但拒绝承担利息,原告宋某认为被告徐某应承担自占用购房款后的相应利息。
办案法官耐心调解,从该案争议的焦点出发,释法析理,焦点问题在于被告徐某是否应支付相应利息,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原告宋某目前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被告徐某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利息,该案事实清楚,在办案法官耐心专业的分析后,被告徐某表示愿意支付相应利息给原告宋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徐某当场将购房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了原告宋某,双方握手言和,案件解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