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近日,佛山日报记者采访了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相关负责人。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答:《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以货币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通过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含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并至少保存3年。
答: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答: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答:根据《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答: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别作出了处罚的规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存在:“(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情形的,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