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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坚称动拆迁策略的公开化,升华事情的透明度。拆迁比动迁含义广,拆迁包括拆迁规划、拆迁管理、动迁、安置补偿等在房子拆迁中,拆迁方务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国策明文,流程公开,安置房源明白和动迁纪律公开。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如斯,就得以预防因操作不规范、国策不透明而导致的各类争议。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房屋拆迁案件涉诉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都同时涉及到房屋拆迁这一涉诉法律事实相关联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复合法律事实同时也足以提高居民对***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工期与预期冲突。一方面,市政建设及城区开发使拆迁任务愈加紧迫。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不愿及时搬迁,以期获得更高利益,拆迁单位往往不堪重负,拆迁进程缓慢,双方矛盾对立。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鉴于上述情况,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调研,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构成了“拆迁新政”。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根据新政,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并折算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就近、异地等安置方式。
根据解答,公房拆迁款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私房拆迁款原则上归私房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产权人拒绝安置时,上述人员可请求分割拆迁款。新政实施后,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款的分割、配套商品房的额度等成为司法难点,表现为:一是安置人员认定难。上海公房承租房动迁分配,新政实施后,拆迁单位不再明确安置对象,涉讼时由法院认定安置对象。由于涉案人员多,结构复杂(如私房拆迁中就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非产权居住人等情形),如何平衡利益成为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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