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7月17日公开了一个起诉书的内容。该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居然在社交软件上约网友发生性关系,并且在事后拍下照片借机敲诈。
被告人张涛与被害人顾婧雯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相识四天后,被告人张涛在其居住的房屋内与顾婧雯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均为化名),拍摄了顾婧雯穿着衣服的照片,后向顾婧雯谎称拍摄了与顾婧雯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和视频,以此威胁顾婧雯,索要了人民币6759元,后写了7000元的借条。
第二日,被告人张涛再次以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顾婧雯的裸照和视频为由向顾婧雯索要人民币6500元,后威胁顾婧雯见面。顾婧雯报警后,在无锡市锡山区张涛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涛向被害人顾婧雯退赔了人民币7165元。被告人张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张涛没有触犯罪,因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张涛以发布私密照片与视频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却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被害人顾静雯写下的欠条,在法律上也是不生效的,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